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,消費者在一般賣場及實體商店購物,商品售出後無論是否拆封、使用,皆 無享有 7 天猶豫期之權益 。
1.如因特殊狀況,應自消費者購物日起算7天內,持 未開封商品 及 發票 (若為載具請攜帶交易明細) 至 原購買門市 辦理商品換貨。
2.務必確認發票是否完整(該筆交易所有發票張數都帶到)。
3.如跨月辦理商品換貨時,須開立折讓單,並在折讓單上留下姓名、電話及地址。
4.發票如有登打 統一編號,須在當月前辦理,若跨月後辦理須帶 公司發票章 及 負責人私章。
是的,辦理商品換貨請務必攜帶原購物發票;若為載具者請攜帶交易明細。
(未攜帶發票恕無法辦理商品換貨)
請將完整之商品(包含外盒、內包裝、說明書、附件、贈品、發票及交易明細、購買證明貼...等) 一併帶回至原購買門市辦理。
現階段由於不同分公司的統編不同,所以無法處理其他分公司的發票,須至 原購買門市 辦理商品換貨事宜。
下列商品因特殊考量,恕不接受換貨:
a.商品文字中或包裝外貼有特別標註【拆封後即無法退貨】字樣的商品
b.客訂及客製化商品
c.消耗性商品:電池、燈泡、筆類、墨水匣、美術紙品、衛生棉...等商品。
d.智慧財產權商品:影音光碟、書籍、電腦軟體...等商品。
e.個人衛生考量商品:化妝品、刮鬍刀、除毛商品、耳機、內衣褲、襪子...等商品。
f.食品